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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李嘉诚加国巨额避税案败诉

雅仕网  2011年12月21日  来源:环球华报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做出终审裁决,认定香港长江实业集团主席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违反了“一般反避税规例”(General Anti Avoidance Rule, 简称GAAR)。

  根据判决书裁决,李嘉诚除了需支付避税款项以及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还需承担上诉的诉讼费用。

  李嘉诚(图片来源:Finacial Post)

  官司旷日持久 李氏公司败诉

  数年前,加国政府指控李氏集团加拿大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合并躲避巨额税款,为此,李氏香港长
江实业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下称“Copthorne I”)进行了多次上诉。2007年,加拿大联邦税务法庭判决Copthorne I 败诉。此后,Copthorne I 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支持了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

  加拿大最高法院今年1月份起聆讯该案,并于12月16日公布终审裁决,9位法官达成一致意见,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滥用公司合并,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李氏因而需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和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加承担诉讼费用。

  据加拿大《金融邮报》(Financial Post)报道,法庭强调,税务部门有法定权力,否定纳税人从以钻法律漏洞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益。

  事件纷繁复杂 追溯1990年代

  1993年,李氏集团决定将4家子公司合并,包括VHHC控股公司(VHHC Holdings Ltd,下称“VHHC I”)、Copthorne I和另外两家公司。VHHC I是赫斯基石油公司(Husky Oil Ltd,下称“赫斯基石油”)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赫斯基石油的部分股权,同时通过子公司VHSUB控股公司(VHSUB Holdings Inc,下称“VHSUB”)间接持有部分赫斯基石油的股权。而Copthorne I是李氏集团旗下一家荷兰公司——大城市工程公司(Big City Project Corporation B.V,下称“大城市”)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即垂直兼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没有采用常规途径合并,就可以视为有规避的嫌疑”,法律界人士说道。

  由于VHHC I是Copthorne I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不经“处理”,在垂直兼并的情况下,VHHC I 的已缴股本总额6740万加元将被抵销。为了避免股权被冲销,李氏集团通过一系列交易,将Copthorne I 和VHHC I 从母子公司变成姐妹公司。

  1993年7月7日,Copthorne I将其持有的VHHC I股权出售给母公司“大城市”;1994年1月1日,Copthorne I、VHHC I 和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新公司仍然命名为Copthorne控股公司(下称“Copthorne II”),Copthorne II 发行的所有股份由“大城市”持有。此横向兼并的结果,使得各子公司的已缴股本得以累加。

  多次公司合并 只图避缴税款

  1994年,加拿大修订海外应计财产所得(FAPI)后,Copthorne I 的子公司Copthorne海外投资公司(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公司,下称“COIL”)的收入需要缴纳税款,李嘉诚随即决定将这家在新加坡从事债券交易的公司并入集团下的其他实体。

  同年,李嘉诚在巴巴多斯成立L.F.投资公司[L.F. Investments (Barbados) Ltd,下称“LF”],分别从“大城市”和L.F.控股公司(L.F. Holdings)手中买下Copthorne II和VHHC I的控股公司VHHC投资公司(VHHC Investments Ltd,下称“VHHC”)的全部股份,根据加拿大和荷兰的税收协议,“大城市”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属于非应税收入。

  1995年,李氏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再次与Copthorne II 和VHHC合并,新公司仍命名为Copthorne 控股公司(Copthorne III)。通过这次合并,LF从Copthorne III获得164,138,025份D级优先股,每股1加元。

  合并后不久,Copthorne III赎回LF持有的142,035,895股D级优先股,支付对价约为1.42亿加元,由于赎回金额并未超过该笔股份的已缴股本额,赎回行为不适用所得税法,Copthorne III也并未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尽管加拿大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要求这种资本返还应作为应税收入,但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认为,李氏集团旗下公司的一系列交易是滥用合并,故意规避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般反避税规例。


(图文)李嘉诚加国巨额避税案败诉

雅仕网  2011年12月21日  来源:环球华报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做出终审裁决,认定香港长江实业集团主席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违反了“一般反避税规例”(General Anti Avoidance Rule, 简称GAAR)。

  根据判决书裁决,李嘉诚除了需支付避税款项以及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还需承担上诉的诉讼费用。

  李嘉诚(图片来源:Finacial Post)

  官司旷日持久 李氏公司败诉

  数年前,加国政府指控李氏集团加拿大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合并躲避巨额税款,为此,李氏香港长
江实业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下称“Copthorne I”)进行了多次上诉。2007年,加拿大联邦税务法庭判决Copthorne I 败诉。此后,Copthorne I 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支持了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

  加拿大最高法院今年1月份起聆讯该案,并于12月16日公布终审裁决,9位法官达成一致意见,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滥用公司合并,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李氏因而需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和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加承担诉讼费用。

  据加拿大《金融邮报》(Financial Post)报道,法庭强调,税务部门有法定权力,否定纳税人从以钻法律漏洞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益。

  事件纷繁复杂 追溯1990年代

  1993年,李氏集团决定将4家子公司合并,包括VHHC控股公司(VHHC Holdings Ltd,下称“VHHC I”)、Copthorne I和另外两家公司。VHHC I是赫斯基石油公司(Husky Oil Ltd,下称“赫斯基石油”)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赫斯基石油的部分股权,同时通过子公司VHSUB控股公司(VHSUB Holdings Inc,下称“VHSUB”)间接持有部分赫斯基石油的股权。而Copthorne I是李氏集团旗下一家荷兰公司——大城市工程公司(Big City Project Corporation B.V,下称“大城市”)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即垂直兼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没有采用常规途径合并,就可以视为有规避的嫌疑”,法律界人士说道。

  由于VHHC I是Copthorne I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不经“处理”,在垂直兼并的情况下,VHHC I 的已缴股本总额6740万加元将被抵销。为了避免股权被冲销,李氏集团通过一系列交易,将Copthorne I 和VHHC I 从母子公司变成姐妹公司。

  1993年7月7日,Copthorne I将其持有的VHHC I股权出售给母公司“大城市”;1994年1月1日,Copthorne I、VHHC I 和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新公司仍然命名为Copthorne控股公司(下称“Copthorne II”),Copthorne II 发行的所有股份由“大城市”持有。此横向兼并的结果,使得各子公司的已缴股本得以累加。

  多次公司合并 只图避缴税款

  1994年,加拿大修订海外应计财产所得(FAPI)后,Copthorne I 的子公司Copthorne海外投资公司(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公司,下称“COIL”)的收入需要缴纳税款,李嘉诚随即决定将这家在新加坡从事债券交易的公司并入集团下的其他实体。

  同年,李嘉诚在巴巴多斯成立L.F.投资公司[L.F. Investments (Barbados) Ltd,下称“LF”],分别从“大城市”和L.F.控股公司(L.F. Holdings)手中买下Copthorne II和VHHC I的控股公司VHHC投资公司(VHHC Investments Ltd,下称“VHHC”)的全部股份,根据加拿大和荷兰的税收协议,“大城市”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属于非应税收入。

  1995年,李氏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再次与Copthorne II 和VHHC合并,新公司仍命名为Copthorne 控股公司(Copthorne III)。通过这次合并,LF从Copthorne III获得164,138,025份D级优先股,每股1加元。

  合并后不久,Copthorne III赎回LF持有的142,035,895股D级优先股,支付对价约为1.42亿加元,由于赎回金额并未超过该笔股份的已缴股本额,赎回行为不适用所得税法,Copthorne III也并未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尽管加拿大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要求这种资本返还应作为应税收入,但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认为,李氏集团旗下公司的一系列交易是滥用合并,故意规避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般反避税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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