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所得税
有限公司及公司与股东之关系
加拿大有限公司之利得税既繁且重,首先中央和省政府分别徵税。其次,公司付税后将已缴税之盈余派发予股东,股东再要将股息收入,在其个人报税表报税。
加拿大税法对不同组织性质与业务之有限公司的盈利徵收不同之2005税率(2006年财政预算税率):
(甲) 一般公司之税率(中央及卑诗省政府合共税率,以下同)平均为 34.87% (34.12%)
(乙) 非本地居民控制之公司的税率为34.87%(34.12%)
(丙) 一般经营制造业的公司税率为34.87%(34.12%)
(丁) 如属加拿大居民控制之小型公司,则不同收入,有不同之税率:
(1) 如公司经营活动业务,例如贸易、批发、零售、旅游、饮食等等行业,如公司每年之纯利不超过$300,000,税率为17.62% (16.50%);纯利在$300,000至$400,000之间,课税率为26.62%;超过$400,000之纯利,课税率为34.87% (34.12%)。
(2) 如属投资公司,税率平均为48. 54%(47.79%),但当公司将已徵税之盈余以股息形式派发与股东,每派股息$3,可申请退税$1,因此实际税率约为21. 12%。
(3)如一家公司所经营之业务实质是该公司之股东个人向其僱主提供服务,而该公司之全职僱员又不多于五人,其税率平均为34. 87% (34.12%)。
公司缴税后,将已缴税的盈余派发与股东,股东收到股息后,仍须将股息报税。股东每收股息$4,则要作为收到$5报税,但在计算所得税款时,可享受股息退税额$1。这个税务游戏,是将从加拿大居民控制之经营活动业务之小型公司及投资公司所徵得之税款,拨回股东,再根据股东之收入,依其入息多寡,以不同税率徵税。
外地居民控制之公司除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平均34.87% (34.12%) 外,如将剩下之65.13% (65. 88%)派发予外国股东,每派$4,要扣税$1,并无股息退税,即公司每赚$100,派到股东手中约为$48。
股东无论从公司支取薪金或收取股息,均会增加股东之税务负担,若以公司借款的方式提取现金,则无税务负担,因借款不属收入。但税法为杜绝此漏洞,规定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向公司支取的借款,必须于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归还,否则,要将借款视作股东应报税之收入。
股东向公司借款,除上述规定外,更必须付予公司借款利息,起码要以税务部所规定之利率计算,2006年第2季度的利率为4%。
股东使用公司车辆,税法规定股东在税务收入上有汽车备用费之收益。
至于以公司名义开支的交际费、旅行费、非经营管理性之费用,更易堕入税务陷阱中,缴纳双重税款。
联邦税法的大公司税例亦将加拿大的大型公司,或在加拿大有永久性组织之外国公司纳入税网,若上述公司的「资金额」达$50,000,000以上者均须缴纳大公司税。超过$50,000,000以上,税率为千分二点二,集团公司各联号公司的总共「资金额」超过$50,000,000者,各联号公司亦被纳入税网中。 (2006年预算提出全面取消)
「资金额」包括公司实收股本、歷年节余、各类储备、股东借款、银行借款、按揭借款、其他借款、长期应付帐款。「资金额」不仅向股东的投资股本埋手,更向公司以信用获致的资金打主意。
2006 年联邦财政预算更提出以下:
营业损失:联邦预算提出营业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受限制之农业损失等等)可将损失与过去三年之纯益对销,或拖入以后二十年内之纯益对销。
加拿大税制繁复,上文祇浅谈一二,而祇涉及主要点,细节未有论述。读者如有任何问题,应向其会计师或律师查询,或参考有关税法详细文件和加拿大税务局网页。
以上资料由欧阳特许会计师楼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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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所得税
有限公司及公司与股东之关系
加拿大有限公司之利得税既繁且重,首先中央和省政府分别徵税。其次,公司付税后将已缴税之盈余派发予股东,股东再要将股息收入,在其个人报税表报税。
加拿大税法对不同组织性质与业务之有限公司的盈利徵收不同之2005税率(2006年财政预算税率):
(甲) 一般公司之税率(中央及卑诗省政府合共税率,以下同)平均为 34.87% (34.12%)
(乙) 非本地居民控制之公司的税率为34.87%(34.12%)
(丙) 一般经营制造业的公司税率为34.87%(34.12%)
(丁) 如属加拿大居民控制之小型公司,则不同收入,有不同之税率:
(1) 如公司经营活动业务,例如贸易、批发、零售、旅游、饮食等等行业,如公司每年之纯利不超过$300,000,税率为17.62% (16.50%);纯利在$300,000至$400,000之间,课税率为26.62%;超过$400,000之纯利,课税率为34.87% (34.12%)。
(2) 如属投资公司,税率平均为48. 54%(47.79%),但当公司将已徵税之盈余以股息形式派发与股东,每派股息$3,可申请退税$1,因此实际税率约为21. 12%。
(3)如一家公司所经营之业务实质是该公司之股东个人向其僱主提供服务,而该公司之全职僱员又不多于五人,其税率平均为34. 87% (34.12%)。
公司缴税后,将已缴税的盈余派发与股东,股东收到股息后,仍须将股息报税。股东每收股息$4,则要作为收到$5报税,但在计算所得税款时,可享受股息退税额$1。这个税务游戏,是将从加拿大居民控制之经营活动业务之小型公司及投资公司所徵得之税款,拨回股东,再根据股东之收入,依其入息多寡,以不同税率徵税。
外地居民控制之公司除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平均34.87% (34.12%) 外,如将剩下之65.13% (65. 88%)派发予外国股东,每派$4,要扣税$1,并无股息退税,即公司每赚$100,派到股东手中约为$48。
股东无论从公司支取薪金或收取股息,均会增加股东之税务负担,若以公司借款的方式提取现金,则无税务负担,因借款不属收入。但税法为杜绝此漏洞,规定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向公司支取的借款,必须于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归还,否则,要将借款视作股东应报税之收入。
股东向公司借款,除上述规定外,更必须付予公司借款利息,起码要以税务部所规定之利率计算,2006年第2季度的利率为4%。
股东使用公司车辆,税法规定股东在税务收入上有汽车备用费之收益。
至于以公司名义开支的交际费、旅行费、非经营管理性之费用,更易堕入税务陷阱中,缴纳双重税款。
联邦税法的大公司税例亦将加拿大的大型公司,或在加拿大有永久性组织之外国公司纳入税网,若上述公司的「资金额」达$50,000,000以上者均须缴纳大公司税。超过$50,000,000以上,税率为千分二点二,集团公司各联号公司的总共「资金额」超过$50,000,000者,各联号公司亦被纳入税网中。 (2006年预算提出全面取消)
「资金额」包括公司实收股本、歷年节余、各类储备、股东借款、银行借款、按揭借款、其他借款、长期应付帐款。「资金额」不仅向股东的投资股本埋手,更向公司以信用获致的资金打主意。
2006 年联邦财政预算更提出以下:
营业损失:联邦预算提出营业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受限制之农业损失等等)可将损失与过去三年之纯益对销,或拖入以后二十年内之纯益对销。
加拿大税制繁复,上文祇浅谈一二,而祇涉及主要点,细节未有论述。读者如有任何问题,应向其会计师或律师查询,或参考有关税法详细文件和加拿大税务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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