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就业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s)有关超时工作的规例简介如下:
● 卑诗省全职僱员工作时间规定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僱主及僱员可以自行订立协议,在短期内(一至四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例如,僱员可以在选择暂时每日工作超过8个小时,以换取在同一周内其他日子减少工作时数等。
● 法例同时规定,僱主不得强迫僱员长时间加班,以致影响僱员健康,但法例没有明确何為过长时间。
●卑诗省很多工种都不在加班法规内,包括中学生参与工作学习计划(Work study)、家护佣工(Home support workers)、警察、护理院员工等。此外,的士司机、渔民、长途货车司机、林火救火员、巴士司机、货车司机及矿工等只受部分保障。
● 没有工会保障的僱员,僱主可以要求非标准工作周(Non-standard workweek),只要65%员工不反对、在就业标准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及不超过26周。如果属工会工作,僱主须先得到工会方面许可。
●僱员每连续工作5个小时,就可以有30分鐘的休息,如果在午饭时间,僱员要随时候命返回工作岗位,应该被视為工作时间。而卑诗省没有规定僱主必须给予员工小休时段(Coffee break)。
●僱员每周至少应该有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如果在这些期内工作,每小时应该获得1.5倍的薪酬补偿,而每更工作之间应该有8小时的休息。
●若每日工作超过8个小时后,加班的4个小时应该获1.5倍薪酬,超过12小时获2倍薪酬。
●如僱佣双方白纸黑字同意下,僱员可以要求将超时补水以休假或延期支付,但僱员不可以拒绝僱主超时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