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Annual Vacation)
根据僱佣标准法,凡僱员工作满一年,可享有两个星期的年假,如在同一间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可获三个星期的年假。但在第一年的工作时间内,是不合资格享受年假。
僱主必须安排僱员在一段时间内放一或多个星期的年假,并确保获得年假后的12个月内放完应得的年假,除非僱员要求另作安排。
此外,僱主可统一全部僱员计算年假的年度,只要没有影响僱员年假的资格及权利便可。
在计算僱员的年假时,其年薪是不应该受到生意的买卖或转让而影响。
当僱员放年假前,僱主必须支付年假薪金,其计算方法是:
(1) 当僱员工作满一至四年,其年假薪金是去年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四。
(2) 当僱员工作满五年或以上,其每年的年假薪金增至去年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
僱主必须在僱员放假前至少七天支付这笔年假薪酬。在僱主与僱员书面同意下,年假薪酬可在平时出粮日发放。所有年假薪酬是计算在僱员当年的总收入内。
当僱员辞职或解僱时,而在公司工作满五日或以上,离职时,可获发年假薪酬。如离职时工作少于一年的话,可获得过往总收入的百分之四的年假薪酬。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则根据其年资的长短,而获发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六的年假薪酬。
如僱员的年假内刚好有一天是法定假日的话,僱员可享有那天的法定假日薪金,然而,僱员无权得到额外一天休假。
僱佣条例并不容许僱员于年假内工作,同时领取工资及年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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