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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 Hours of
Work and Overtime)
根据卑诗省僱佣标准法,僱主不得要求僱员工作的时数过多,以致危害僱员的健康或安全。一般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而每週不应超过40小时。如僱员连续工作五小时之后,可享有至少半小时无薪的用膳时间,若僱员于用膳时间内要求工作或要随时听候工作安排,必须支付其用餐时间的工资。轮班工作的人士,在每个班次之间应有至少8小时的休息,除非是出于意外紧急情况。
僱佣标准法有定下僱员每日最低工资。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法例所规定的每日最低工资如下:
s 如僱员已上班工作,就必须支付至少2小时工资,即使实际工作时数不足2小时。
s 如僱员是安排超过8小时的工作,上班日则必须支付至少4小时工资,即使实际工作时数不足4小时。
s 如僱员于上班时间内要突然终止工作,而其原因是超出僱主所控制的能力范围内,例如天气情况有危害工作的安全,僱员必须支付最少2小时的工资或实际工作时数工资。(两者以较多者为准)
s 如僱员已上班工作,但发现其不适宜工作的话,只须支付其实际已工作的时数工资。
s 如僱员不遵守劳工赔偿局的健康及安全条例工作,僱主只须支付其实际已工作的时数工资。
僱员每週必须有连续32小时的休息时间,但如果僱员在这段时间内工作,所有的工作时数须支付倍半薪金,一週的计算是从星期日至星期六。
根据僱佣标准法,每日标准工作时数为8小时,而每週工作时数为40小时,若僱员工作超过每日或每週的标准时数,必须支付超时工资,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法例计算方法如下:
(1) 以日计算的超时工资,即工作超过8小时,超出部份的首四个小时(即第九至十二小时)是平时薪金一倍半,而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时数应获得双倍工资。
(2) 以每週计算的超时工资,即工作超过40小时,超时工资是平时薪金的一倍半。当计算每週超时工资时,只计算每日首8小时的工作时数。举例:如一位僱员一週内工作了六天,每天工作十一小时,其每日超时工作总数为18小时﹙每日3小时乘6天﹚,而一週超时工作总数为8小时{48小时﹙8小时×6天﹚-40小时}。
有些行业于计算超时工资时,会採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农业、运输、高科枝行业等,详请可参阅僱佣标准管理办事处网址www.labour.gov.bc.ca/esb。
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法例推行更富弹性的工作时间(Averaging Agreement),僱主与僱员可共同达成协议,将一至四个星期内的工作时间弹性分配,只要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而平均每星期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在此情况下,僱主不须支付超时工资。这协议必须以书面达成,并清楚说明协议期限,受影响的星期及每日的工作时间。
僱员可以书面要求僱主为他建立时间银行(Time Bank),把超时工资储存起来,不需要在超时工作后立即支付超时工资。僱员可在任何时间内要求僱主发放储存在时间银行内的全部或部份的超时工资。在双方同意下,僱员可要求僱主在某段时间内给予有薪假期,或以书面要求取消时间银行。若僱员被解僱或要求取消时间银行,僱主必须将结存的所有超时工资支付给僱员。
超时工资使用或支付必须依照赚时的工资水平计算,例如;某僱员储存从已倍半计算的两小时时数,必须得到三小时休息或三小时工资。所有储存于户口的工资必须于六个月内,由僱员提取或由僱主支付。
以上资料只供参考之用,并不包括全部,请依据僱佣标准法和条例为准,详情可联络僱佣标准管理办事处或参阅其网址www.labour.gov.bc.ca/esb或致电其热线1-800-663-3316听取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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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 Hours of
Work and Overtime)
根据卑诗省僱佣标准法,僱主不得要求僱员工作的时数过多,以致危害僱员的健康或安全。一般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而每週不应超过40小时。如僱员连续工作五小时之后,可享有至少半小时无薪的用膳时间,若僱员于用膳时间内要求工作或要随时听候工作安排,必须支付其用餐时间的工资。轮班工作的人士,在每个班次之间应有至少8小时的休息,除非是出于意外紧急情况。
僱佣标准法有定下僱员每日最低工资。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法例所规定的每日最低工资如下:
s 如僱员已上班工作,就必须支付至少2小时工资,即使实际工作时数不足2小时。
s 如僱员是安排超过8小时的工作,上班日则必须支付至少4小时工资,即使实际工作时数不足4小时。
s 如僱员于上班时间内要突然终止工作,而其原因是超出僱主所控制的能力范围内,例如天气情况有危害工作的安全,僱员必须支付最少2小时的工资或实际工作时数工资。(两者以较多者为准)
s 如僱员已上班工作,但发现其不适宜工作的话,只须支付其实际已工作的时数工资。
s 如僱员不遵守劳工赔偿局的健康及安全条例工作,僱主只须支付其实际已工作的时数工资。
僱员每週必须有连续32小时的休息时间,但如果僱员在这段时间内工作,所有的工作时数须支付倍半薪金,一週的计算是从星期日至星期六。
根据僱佣标准法,每日标准工作时数为8小时,而每週工作时数为40小时,若僱员工作超过每日或每週的标准时数,必须支付超时工资,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法例计算方法如下:
(1) 以日计算的超时工资,即工作超过8小时,超出部份的首四个小时(即第九至十二小时)是平时薪金一倍半,而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时数应获得双倍工资。
(2) 以每週计算的超时工资,即工作超过40小时,超时工资是平时薪金的一倍半。当计算每週超时工资时,只计算每日首8小时的工作时数。举例:如一位僱员一週内工作了六天,每天工作十一小时,其每日超时工作总数为18小时﹙每日3小时乘6天﹚,而一週超时工作总数为8小时{48小时﹙8小时×6天﹚-40小时}。
有些行业于计算超时工资时,会採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农业、运输、高科枝行业等,详请可参阅僱佣标准管理办事处网址www.labour.gov.bc.ca/esb。
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新法例推行更富弹性的工作时间(Averaging Agreement),僱主与僱员可共同达成协议,将一至四个星期内的工作时间弹性分配,只要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而平均每星期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在此情况下,僱主不须支付超时工资。这协议必须以书面达成,并清楚说明协议期限,受影响的星期及每日的工作时间。
僱员可以书面要求僱主为他建立时间银行(Time Bank),把超时工资储存起来,不需要在超时工作后立即支付超时工资。僱员可在任何时间内要求僱主发放储存在时间银行内的全部或部份的超时工资。在双方同意下,僱员可要求僱主在某段时间内给予有薪假期,或以书面要求取消时间银行。若僱员被解僱或要求取消时间银行,僱主必须将结存的所有超时工资支付给僱员。
超时工资使用或支付必须依照赚时的工资水平计算,例如;某僱员储存从已倍半计算的两小时时数,必须得到三小时休息或三小时工资。所有储存于户口的工资必须于六个月内,由僱员提取或由僱主支付。
以上资料只供参考之用,并不包括全部,请依据僱佣标准法和条例为准,详情可联络僱佣标准管理办事处或参阅其网址www.labour.gov.bc.ca/esb或致电其热线1-800-663-3316听取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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