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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卑诗省租赁住宅





(How to Rent a
House in B.C.)


卑诗省的租务条例是由卑诗省房屋及社会发展厅(Ministry of Housing and Social Development)制定,并由属下的住宅租务办事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主理。凡在本省出租物业或欲租赁住宅,都应参考有关的租务条例,令业主和租客都得到适当的保障。


物业出租
业主在决定租予一个准租客前, 应该尽量了解对方的背景:
(1) 
要求准租客填写「租楼申请表」(Application to Rent)
(2) 
尽量了解其职业、收入、家人数目、宠物、租金负担能力等资料;
(3) 
可向信用调查局(Credit Bureau)查询其信用情况;
(4) 
可向其现时或过去的业主查询其居住情况及迁离原因;
(5)  
说明若签订租约,其内容会包括的项目。


租约 (Tenancy Agreement)
业主与租客必须签订租约,确保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有纠纷,可作仲裁参考:
(1) 
租约要以书写方式,经双方签署及写明日期作实;
(2) 
说明业主、物业管理人、租客及同住人、宠物的资料;
(3)  
说明租金、按金〈不超过半个月之租金〉、宠物按金、交租和加租的细项;
(4) 
说明水、电、财物保险或管理费缴交的责任;
(5) 
说明傢俱提供、物业维修的责任;
(6)  
说明业主进入单位的权力、如何终止租约、退还按金等。


交楼
在签订租约前,租住双方〈或其代理人〉需一同检查单位,并填写及签署「楼宇状况检查报告」(Condition Inspection Report)
(1) 
纪录物业的状况,墙壁、天花、门窗有没有损毁或孔洞;
(2)  
纪录地毡、地板、厨房、浴室等有没有互污秽,是否需要跟进;
(3)  
说明业主提供的傢俱及用品情况,是否需要维修。


维修
租客的责任:
(1)  
负责因其本身或访客对楼房造成的损坏,不论是意外或蓄意做成;
(2) 
保持单位的清洁及卫生水平;
(3) 
在单位出现严重问题时,马上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
业主的责任:
(1) 
维持房屋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
(2) 
为租客提供一个合理的舒适居所;
(3)  
监察任何严重的维修问题;
(4) 
让租客知道紧急联络业主或其代理人的方法;
(5) 
上手租客搬走后,新租客可要求业主更换门锁。


业主进入出租单位权利
在楼房租予租客后,业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入其已出租的单位:
(1) 
遇紧急情况如火警、爆喉、喉管淤塞或发生水浸;
(2) 
租客在屋内并同意业主或其代理人进入;
(3) 
业主曾向租客发出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及不多于三十天的书面通知,说明进入的理由。进入的时间一般需在早上八时至晚上九时之间;
(4) 
租客已弃置该租住单位;
(5) 
业主持有仲裁员或法庭之颁令进入该租住单位。


加租
(1)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业主可跟据住宅租务条例内所列出的方程式计算加幅〈按生活指数另加2%〉;
(2)
如业主提出的加幅不超过法例所准许的,则租客不可反对;
(3)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申请较大的加幅:


1.   进行了不可预知的大型修葺;


2.   因营运支出增加以致出现亏损;


3.   因财务成本上涨以致出现亏损;


4.   如出租单位的租金远低于区内其他单位。


(4)  业主在要求加租时需填备「加租通知书」(Notice of Rent Increase),并在新租金生效前最少三个月亲自或以挂号邮递送达租客。


终止租约
租约视为终止:
(1) 
租客或业主根据住宅租务条例发出通知终止租约;
(2)  
有期租约上列明在租约完结时租客需迁出租住物业;
(3)  
业主租客双方书面同意终止租约;
(4)  
租客迁出物业或遗弃租住单位;
(5)  
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如火警烧毁出租单位〉,导致租约无法继续;
(6)  
仲裁员或法庭颁令终止租约。


搬出时限:
(1)
一般而言搬出的时间应在租约完结日的下午一时;
(2)
除有期租约外,按月的租客如欲迁出时需给予业主最少一个月租期的通知;
(3)
如租客未给予业主足够时间通知而搬走,业主有权向租客追讨有关的租金损失或寻找新租客的广告费等;
(4)
业主可跟据不同情况,向租客发出终止合约通知:


1.   十日通知;


2.   一个月通知;


3.   两个月通知。


(5) 如租客反对终止租约,可向住宅租务办事处要求作出仲裁。


租住按金及宠物按金
当租约完结后的十五天内,业主可就租住按金或宠物按金作如下处理:
(1) 
向租客发出清单退还所收取的按金,并加上按例所订的利息;
(2) 
向租客取得扣减按金协议,然后退还剩余按金;
(3) 
向住宅租务办事处申请仲裁去扣减全部或部份之按金;
(4) 
如租客同意扣减租务按金或宠物按金,业主需取得租客的书面同意。


住宅租务办事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如欲查询有关租住房屋事宜,可参阅住宅租务办事处网址 : www.rto.gov.bc.ca,或联络其各区办事处,地址和电话如下 :


本那比办事处 (Burnaby Office)
400-5021 Kingsway
Burnaby, B.C.
电话 : 604-660-1020


域多利办事处 (Victoria Office)
1st Floor, 1019 Wharf Street
Victoria, B.C.
电话 : 250-387-1602


基隆拿办事处 (Kelowna Office)
101-2141 Springfield Road


Kelowna, B.C.


电话 : 1-800-665-8779


 






如何在卑诗省租赁住宅





(How to Rent a
House in B.C.)


卑诗省的租务条例是由卑诗省房屋及社会发展厅(Ministry of Housing and Social Development)制定,并由属下的住宅租务办事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主理。凡在本省出租物业或欲租赁住宅,都应参考有关的租务条例,令业主和租客都得到适当的保障。


物业出租
业主在决定租予一个准租客前, 应该尽量了解对方的背景:
(1) 
要求准租客填写「租楼申请表」(Application to Rent)
(2) 
尽量了解其职业、收入、家人数目、宠物、租金负担能力等资料;
(3) 
可向信用调查局(Credit Bureau)查询其信用情况;
(4) 
可向其现时或过去的业主查询其居住情况及迁离原因;
(5)  
说明若签订租约,其内容会包括的项目。


租约 (Tenancy Agreement)
业主与租客必须签订租约,确保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有纠纷,可作仲裁参考:
(1) 
租约要以书写方式,经双方签署及写明日期作实;
(2) 
说明业主、物业管理人、租客及同住人、宠物的资料;
(3)  
说明租金、按金〈不超过半个月之租金〉、宠物按金、交租和加租的细项;
(4) 
说明水、电、财物保险或管理费缴交的责任;
(5) 
说明傢俱提供、物业维修的责任;
(6)  
说明业主进入单位的权力、如何终止租约、退还按金等。


交楼
在签订租约前,租住双方〈或其代理人〉需一同检查单位,并填写及签署「楼宇状况检查报告」(Condition Inspection Report)
(1) 
纪录物业的状况,墙壁、天花、门窗有没有损毁或孔洞;
(2)  
纪录地毡、地板、厨房、浴室等有没有互污秽,是否需要跟进;
(3)  
说明业主提供的傢俱及用品情况,是否需要维修。


维修
租客的责任:
(1)  
负责因其本身或访客对楼房造成的损坏,不论是意外或蓄意做成;
(2) 
保持单位的清洁及卫生水平;
(3) 
在单位出现严重问题时,马上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
业主的责任:
(1) 
维持房屋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
(2) 
为租客提供一个合理的舒适居所;
(3)  
监察任何严重的维修问题;
(4) 
让租客知道紧急联络业主或其代理人的方法;
(5) 
上手租客搬走后,新租客可要求业主更换门锁。


业主进入出租单位权利
在楼房租予租客后,业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入其已出租的单位:
(1) 
遇紧急情况如火警、爆喉、喉管淤塞或发生水浸;
(2) 
租客在屋内并同意业主或其代理人进入;
(3) 
业主曾向租客发出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及不多于三十天的书面通知,说明进入的理由。进入的时间一般需在早上八时至晚上九时之间;
(4) 
租客已弃置该租住单位;
(5) 
业主持有仲裁员或法庭之颁令进入该租住单位。


加租
(1)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业主可跟据住宅租务条例内所列出的方程式计算加幅〈按生活指数另加2%〉;
(2)
如业主提出的加幅不超过法例所准许的,则租客不可反对;
(3)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申请较大的加幅:


1.   进行了不可预知的大型修葺;


2.   因营运支出增加以致出现亏损;


3.   因财务成本上涨以致出现亏损;


4.   如出租单位的租金远低于区内其他单位。


(4)  业主在要求加租时需填备「加租通知书」(Notice of Rent Increase),并在新租金生效前最少三个月亲自或以挂号邮递送达租客。


终止租约
租约视为终止:
(1) 
租客或业主根据住宅租务条例发出通知终止租约;
(2)  
有期租约上列明在租约完结时租客需迁出租住物业;
(3)  
业主租客双方书面同意终止租约;
(4)  
租客迁出物业或遗弃租住单位;
(5)  
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如火警烧毁出租单位〉,导致租约无法继续;
(6)  
仲裁员或法庭颁令终止租约。


搬出时限:
(1)
一般而言搬出的时间应在租约完结日的下午一时;
(2)
除有期租约外,按月的租客如欲迁出时需给予业主最少一个月租期的通知;
(3)
如租客未给予业主足够时间通知而搬走,业主有权向租客追讨有关的租金损失或寻找新租客的广告费等;
(4)
业主可跟据不同情况,向租客发出终止合约通知:


1.   十日通知;


2.   一个月通知;


3.   两个月通知。


(5) 如租客反对终止租约,可向住宅租务办事处要求作出仲裁。


租住按金及宠物按金
当租约完结后的十五天内,业主可就租住按金或宠物按金作如下处理:
(1) 
向租客发出清单退还所收取的按金,并加上按例所订的利息;
(2) 
向租客取得扣减按金协议,然后退还剩余按金;
(3) 
向住宅租务办事处申请仲裁去扣减全部或部份之按金;
(4) 
如租客同意扣减租务按金或宠物按金,业主需取得租客的书面同意。


住宅租务办事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如欲查询有关租住房屋事宜,可参阅住宅租务办事处网址 : www.rto.gov.bc.ca,或联络其各区办事处,地址和电话如下 :


本那比办事处 (Burnaby Office)
400-5021 Kingsway
Burnaby, B.C.
电话 : 604-660-1020


域多利办事处 (Victoria Office)
1st Floor, 1019 Wharf Street
Victoria, B.C.
电话 : 250-387-1602


基隆拿办事处 (Kelowna Office)
101-2141 Springfield Road


Kelowna, B.C.


电话 : 1-800-665-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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