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非加拿大居民或公民人士,如欲到加拿大工作,都需要申请工作签证。但获发签证之前,须首先获得加拿大雇主的聘用,并得到当地加拿大人力资源部批准。下列职业类别人士不需取得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核准证明或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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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考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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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使节及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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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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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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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校园工作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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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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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选手及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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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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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演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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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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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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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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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人员和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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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或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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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相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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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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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或事件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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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或船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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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护人员。
因此,当你打算到加拿大工作之前,雇主及你必须做出以下申请:
雇 主
你的加拿大雇主首先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部申请聘用海外雇员,并申请劳工市场意见证明书(LMO-labour market opinion)及提供有关聘用的细则。
(部分人士不需要劳工市场意见证明书,如陪同配偶,部分学生等。详情请阅
www.cic.gc.ca/english/work/apply-who-permit.asp)
人力资源部的就业辅导员会审核这项聘用是否合乎劳工法例,包括工资及工作条件。另外,还要视乎雇主是否不能找到合适的加拿大居民或公民从事这项工作,才获批准聘用海外员工。一经批准,加拿大人力资源部将签发一张证明书,转送到你居住地区的加拿大海外签证办事处,你雇主同时也应该寄给你一份证明书的副本,用作申请工作签证。
雇 员
当你居住地区的加拿大海外签证办事处收到这张聘用证明书后,会跟你联络。你必须填写一份工作签证申请书及缴付手续费加币$150。你可能会被要求出席面谈及作体格检查,移民官也会要求你出示有关文件,证明你有足够的技能、学历或工作经验去从事被取录的工作。如一切符合资格的话,将获发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上将会清楚列明你只可以在哪段时间内为哪个雇主工作及从事哪种行业。如你是美国居民或公民,想到加拿大工作,申请手续与其他国家不相同,你应与你居住地区的加拿大签证办事处联络。
当你入境加拿大时,必须出示你的工作签证、加拿大人力资源部所发的聘用证明书及有关文件给移民官审核。在加工作期间,你必须遵守工作签证上的一切条件,若违反条件的话,有可能被要求离境。工作签证并不是你与雇主之间的合约,如你被解雇的话,你必须要返回原居地。若工作签证上的条件有任何改变的话,必须立刻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请修改。
应聘者到加拿大后,一定要从事工作证上所准许的工作,如果因故失去了工作或者另外换一种工作,一定要向移民局重新申请工作证,并向移民局提出各项活动的报告,假如当事人不遵守移民局发给的工作签证上的规定,则可能一年之内被禁止在加拿大工作。
在加拿大建立的外国公司或合资公司,通常都要派遣自己的人员参加全部或部分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但是,《加拿大移民法》及有关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并获得工作许可证者,才能赴加拿大从事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
工作许可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局也可签发1年以上至3年的工作许可证。签证期满前,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直接到移民局申请延期。工作许可签证一般允许延期两次,每次1年,如果工作需要此人继续留任,须出境再次办理有关手续。
若需要更多有关详情请浏览:www.cic.gc.ca/english/work/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