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宅基地换房如何补偿 雅仕网 2010年08月27日 来源:财新网
中国过去的城市化,一直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利为代价,这种格局必须尽快改变 【背景】据《广州日报》26日报道称,山东省诸城市自2007年开始,把全市1249个村庄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农民经由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到中心村。中心村则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医疗卫生、警务、文化体育、计划生育、超市等服务和设施。 诸城市在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可以宅基地置换新住房1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据此计算,每户农民拆迁后置换的新房总计为16.8万元。 诸城市规定,凡是农村一次拆迁的宅基地超过30亩的,一亩宅基地可补贴20万元。这意味着,每平方米宅基地可获补偿约300元。但诸城市村庄目前还没有一次拆迁超过30亩的情况。这其实是对农村拆迁的奖励,而非补偿。 近年来,通过宅基地置换,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正在一些地方大力推进。此前有江苏在全省推进的“农民集中居住”,近年来则有天津的“宅基地换房”和成都的“双放弃”,所谓农民放弃“承包地”、“宅基地”后,可进城买房,纳入社保体系。 在宅基地置换中,有的地方给农民宅基地一定补偿,有的则没有任何补偿,也有的将宅基地变成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权。《中国改革》第6期报道的《江苏丹阳:“一步到位的城镇化”》,农民集中居住后宅基地可变为集体经济的股权,分享该村项目开发的收益。 目前,中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法律法规,各地基本上是自行其是。如何认识这种“宅基地换房”的试验 在宅基地置换中,应该如何给农民补偿 农村问题专家、农业部原政策法规司司长郭书田认为,宅基地是作为农民的财产权,被集中置换后,当然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且,因集中居住节省的宅基地,其非农化收益的绝大部分应该给农民。 郭书田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性法规,明确农户住房和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宅基地非农化收益的分配原则。而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宅基地股份化,是一种积极的试验,值得关注和研究。
据郭书田介绍,1962年“人民公社60条”宣布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前,宅基地一直归农户私有。而《物权法》明确,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如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转移后的收益,绝大多数应归农民。 当前,在农民宅基地置换中,各地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做法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规范,一些地方矛盾突出,因缺乏法律依据,农民投告无门。他认为,目前要防止在农民集中居住中,无偿收回农民的宅基地,或者只给农民象征性的补偿。 在他看来,农村宅基地的主人是农民,而非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国过去的城市化,一直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利为代价,这种格局必须尽快改变。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时,“实行土地入股,探索土地股份合作是可行的思路。” 目前江苏、北京等地都在探索让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入股,然后分享城市化的收益。这与上个世纪80年代浙江温州、台州和广东佛山、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殊途同归,在农民以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方面有所突破。 在郭书田看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给农民通过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带来了新的契机。农民土地入股,“土地就可以变成资产,然后量化为资本,再量化成股权。 ”如此以来,土地可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是可以继承的收入。农民由此就成为有产者,享有了村集体资产和村庄事务的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以及管理人员的选择权。这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郭书田如此表示。■ 责任编辑 温洁
财新网:宅基地换房如何补偿 雅仕网 2010年08月27日 来源:财新网
中国过去的城市化,一直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利为代价,这种格局必须尽快改变 【背景】据《广州日报》26日报道称,山东省诸城市自2007年开始,把全市1249个村庄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农民经由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到中心村。中心村则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医疗卫生、警务、文化体育、计划生育、超市等服务和设施。 诸城市在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可以宅基地置换新住房1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据此计算,每户农民拆迁后置换的新房总计为16.8万元。 诸城市规定,凡是农村一次拆迁的宅基地超过30亩的,一亩宅基地可补贴20万元。这意味着,每平方米宅基地可获补偿约300元。但诸城市村庄目前还没有一次拆迁超过30亩的情况。这其实是对农村拆迁的奖励,而非补偿。 近年来,通过宅基地置换,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正在一些地方大力推进。此前有江苏在全省推进的“农民集中居住”,近年来则有天津的“宅基地换房”和成都的“双放弃”,所谓农民放弃“承包地”、“宅基地”后,可进城买房,纳入社保体系。 在宅基地置换中,有的地方给农民宅基地一定补偿,有的则没有任何补偿,也有的将宅基地变成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股权。《中国改革》第6期报道的《江苏丹阳:“一步到位的城镇化”》,农民集中居住后宅基地可变为集体经济的股权,分享该村项目开发的收益。 目前,中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法律法规,各地基本上是自行其是。如何认识这种“宅基地换房”的试验 在宅基地置换中,应该如何给农民补偿 农村问题专家、农业部原政策法规司司长郭书田认为,宅基地是作为农民的财产权,被集中置换后,当然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且,因集中居住节省的宅基地,其非农化收益的绝大部分应该给农民。 郭书田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性法规,明确农户住房和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宅基地非农化收益的分配原则。而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宅基地股份化,是一种积极的试验,值得关注和研究。
据郭书田介绍,1962年“人民公社60条”宣布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前,宅基地一直归农户私有。而《物权法》明确,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如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转移后的收益,绝大多数应归农民。 当前,在农民宅基地置换中,各地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做法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规范,一些地方矛盾突出,因缺乏法律依据,农民投告无门。他认为,目前要防止在农民集中居住中,无偿收回农民的宅基地,或者只给农民象征性的补偿。 在他看来,农村宅基地的主人是农民,而非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国过去的城市化,一直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利为代价,这种格局必须尽快改变。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时,“实行土地入股,探索土地股份合作是可行的思路。” 目前江苏、北京等地都在探索让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入股,然后分享城市化的收益。这与上个世纪80年代浙江温州、台州和广东佛山、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殊途同归,在农民以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方面有所突破。 在郭书田看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给农民通过土地分享城市化收益带来了新的契机。农民土地入股,“土地就可以变成资产,然后量化为资本,再量化成股权。 ”如此以来,土地可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是可以继承的收入。农民由此就成为有产者,享有了村集体资产和村庄事务的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以及管理人员的选择权。这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郭书田如此表示。■ 责任编辑 温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