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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来源:厦门鹭风报 发布时间:2009-5-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01年5月16日
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闽财综(1996)042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侨务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三、经费开支渠道:补贴发放所需要经费,由归侨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四、审批程序:由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侨办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归侨身份证明书》。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21日
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
闽财综(1997)03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侨办、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妥善解决早期归侨退休职工生活比较困难的问题,在事先充分征得省人事厅、劳动厅同意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和省侨办于1996年6月联合发出《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闽财综[1996]42号)。各地普遍能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但在执行中,也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现一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是我国的重要侨乡,归侨、侨眷在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归侨离退休职工适当增发生活补贴费,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上的关心,对进一步赢得侨心,发挥侨力,促进我省经济腾飞具有重要的意义。省政府还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落实问题。为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费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及时予以兑现。企业不能以企业困难为由而拖延执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待遇的按期发放。
二、发放对象:除了按原来规定的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我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退休职工(含干部和工人)外,我省归侨离退休干部也比照闽财综[1996]42号文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三、部分归侨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后,由各级民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的,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按原发放离退休费的资金渠道列支。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市)财政、侨务部门本着对归侨离退休职工“适当照顾”的方针,妥善研究解决,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这项深得侨心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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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来源:厦门鹭风报 发布时间:2009-5-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01年5月16日
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闽财综(1996)042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侨务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三、经费开支渠道:补贴发放所需要经费,由归侨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四、审批程序:由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侨办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归侨身份证明书》。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21日
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
闽财综(1997)03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侨办、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妥善解决早期归侨退休职工生活比较困难的问题,在事先充分征得省人事厅、劳动厅同意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和省侨办于1996年6月联合发出《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闽财综[1996]42号)。各地普遍能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但在执行中,也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现一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是我国的重要侨乡,归侨、侨眷在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归侨离退休职工适当增发生活补贴费,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上的关心,对进一步赢得侨心,发挥侨力,促进我省经济腾飞具有重要的意义。省政府还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落实问题。为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费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及时予以兑现。企业不能以企业困难为由而拖延执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待遇的按期发放。
二、发放对象:除了按原来规定的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我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退休职工(含干部和工人)外,我省归侨离退休干部也比照闽财综[1996]42号文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三、部分归侨离退休职工离退休后,由各级民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的,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按原发放离退休费的资金渠道列支。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市)财政、侨务部门本着对归侨离退休职工“适当照顾”的方针,妥善研究解决,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这项深得侨心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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