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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1991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 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30万美元以上者,授予“赤子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二、投资总金额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15万美元以上、30万美元以下者,授予“赤子模范”称号,并颁以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投资总金额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3万美元以上、15万美元以下者,授予“爱琼赤子”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三年内投资二次或捐赠二次以上者,以及从一九七八年以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投资或捐赠者,可合并计算其投资或捐赠总金额,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如以其它货币投资或捐赠的,按当时海南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汇率换算其投资或捐赠金额(海南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前,按当时国家 银行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格换算)。
    第六条 申报、审批和颁奖。
    各市、县所属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所在市、县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由所在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接受申报单位报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市、县政府颁奖。
    第七条 《奖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及纪念品由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华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

    (1991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参加海南开发建设和表彰他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系指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资种类和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港澳台同 胞自愿无偿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进行生产开发建设而捐赠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资金、各种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 对投资、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捐赠总金额30万美元以上者,授予“赤子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二、投资总金额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15万美元以上、30万美元以下者,授予“赤子模范”称号,并颁以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投资总金额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或捐赠总金额3万美元以上、15万美元以下者,授予“爱琼赤子”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第四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三年内投资二次或捐赠二次以上者,以及从一九七八年以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投资或捐赠者,可合并计算其投资或捐赠总金额,达到奖励标准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如以其它货币投资或捐赠的,按当时海南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汇率换算其投资或捐赠金额(海南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前,按当时国家 银行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格换算)。
    第六条 申报、审批和颁奖。
    各市、县所属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所在市、县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或捐赠的,由接受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由所在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由接受申报单位报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市、县政府颁奖。
    第七条 《奖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申报表》、荣誉证书及纪念品由省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制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华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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